Wednesday, April 22, 2009

可怜的议长

在立法议会里,除了统治者之外,要数最有权力的可非议长莫属了。在州议会里,州务大臣要说话,要辩论,得问过议长,得到许可后才能发言。在国会里,首相部长要发言,要辩论,一样得经过议长的同意才能够发言。

议长看似权力非常的大,连号令天下诸侯的首相,州务大臣要说话也得经过他的同意。但是事实真得如此吗?

最近充满争议的霹雳变天事件,我们可以看到议长的角色举足轻重。他在天下太平的时候,只在立法议会里控制议员们的言行举止,就好像教师一样,循循善诱的教导议员们要听话守规矩。但是我们从霹雳变天事件里,看到了西华古玛从宣布三席议席悬空,禁足国阵大臣在内的七名议员,召开紧急树下州议会等等,足以抵抗国阵的攻势。

议长宣布悬空三席州议席的决定被选委会推翻,拒绝举行补选。在还没有得到证据证明选委会是偏袒国阵之前,我不想妄下定论。我只想讨论议长的权力被如何削弱。从1957年独立到现在,从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设立威敏斯特议会到现在,议席悬空与否都是交由议长决定。联邦宪法第51条章阐明‘国会任何一院议员可以由其本人签署辞职书向如果他是上议院议员—上议院院长—如果他是下议院议员—下议院议长辞职’。在霹雳州宪法第36A(1)(a)条阐明‘…议长可以鉴定议会成员和议会成员的资格’。选委会的决定似乎已经把自己代入议长的角色,作为执行机构的选委会质疑议会首长的管理。联邦宪法第51条章和霹雳州宪法第36A(1)(a)条在上个星期法庭推翻霹雳议长悬空议席的决定后似乎已经名存实亡,议员以后向议长辞职只是程序上的象征,因为真正有权力决定的却是选委会,以后议员们要辞职,直接致函选举委员会就好了。

槟州议长针对前副首长辞职一事强调法鲁斯的辞职是不容置疑的。奈何选举委员会主席再次扮演急先锋,在首相纳吉说国阵考虑不参选免劳民伤财后,扮演大内侍卫角色,急忙护驾,选举委员会也考虑不补选。槟州宪法第19(5)条文已经清楚的阐明选举委员会在确定一个议席悬空后的60天内必须进行补选。在州宪法,选举法令甚至联邦宪法内并没有给予选举委员会多余的权力(residuary power)去决定补选抑或不补选。

第二,联邦法院4月16日宣判禁足令无效进一步把议长的权力削弱。一如此案的两方律师所言,此案是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根据联邦宪法第72条‘任何一州立法议会议事过程之有效性,不得在任何法院提出质询’但是同一时间,霹雳州宪法第63条却与联邦宪法向抵触。基本的问题是在于霹雳宪法第63条能否与联邦宪法第72条同读。原则上是当州宪法与联邦宪法产生矛盾之时,联邦宪法应该占上风。联邦法院在4月16日的判决虽然没有回答国阵律师在这一方面的提问,但是它的判决无疑的把霹雳州宪法第63条立于联邦宪法之上。

第三,霹雳州秘书在议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发信给州议员宣布5月7日召开新一季的州议会,以赶在5月13日宪制限期前召开。我们不需要一名博士来告诉我们,议会应该是由议长召开,由议长传达命令于秘书发信通知议会的召开日期。在尼查和赞不里谁是大臣一案在法庭内等待审决之前,州议会是在不宜召开,到时,谁应该坐在州务大臣的位子上呢?哪一个阵营应该坐在政府的位子?哪一个阵营又应该坐在反对党的位置呢?

议长在今天已经和老师一样,以前的老师为人师表,受人尊重。现在的老师,不能体罚学生,稍微凶一点骂学生,家长就上门兴师问罪,教师已经不像以前那样了,这是教育界的悲哀。议长会成为立法权的悲哀吗?感觉上是避免不了了。

稿投中国报

Monday, April 20, 2009

没水来

tnnd。。。
搞什么。。。竟然没有水供应超过36小时。。。
家里一滴水都没有了。。。
还记得那些死人塌楼发生的时候,援救组织都说48小时是一个人存活的黄金时刻。
omg。。。。我就来死了。。。>_<

Friday, April 10, 2009

检讨?废除!!

4月3日,本应是全国瞩目的一天。拿督斯里纳吉正式宣誓成为我国第六任首相。但是这本应受瞩目的一天却被3场补选效应所淡化了。

新相上任第一件事就是散发善意,向阿都拉之前的首相一般,释放了13名内安令扣留者。新相更答应会检讨内安法令。这项举动仿佛是一项传统,一如美国总统在卸任之前必定会大赦囚犯一样。前首相马哈迪医生在上任之时就释放了21名内安令扣留者,但是在1988年的茅草行动却扣留了该数目的几倍朝野,华教人士。上任时释放的21名扣留者似乎只是为茅草行动腾出空位而已。新相释放13名扣留者是否也是为了腾出空位,只有时间能够证明这名被视为马哈迪主义复辟者的善意了。

多少年来,检讨内安令的声浪不断。新相在上任后立即答应检讨内安法令,但是这项说辞适逢印裔占有一大部分的武吉士南卯补选,似乎只是一项政治举措。

内安令的问题在于它赋予内政部长一人过大的权力。全国2500万人民的自由都掌握在一人的手中。以致去年出现一内安法令‘保护’女记者,无理扣捕雪兰莪告急行政议员郭素沁与部落客博特拉等事件;10年前烈火莫熄运动,大量扣捕异议人士。内安令仿佛已经沦为当政者的一项工具,用以掩着异议者的嘴巴。内安令的存在,无疑为社会蒙上一层白色恐怖的威胁。

内安令无疑为主持着正义的法律精神打开了一个缺口。无辜的百姓,在内政部长一个签名之下,就无辜入狱,失去自由。在‘宁可放过一百个罪犯,也不能错误冤枉一名无辜’的法律精神低下,内安令更彰显出其不符合法律精神与违反人权的一面,应予以废除的必要性。更何况‘任何人是无罪直至被证明有罪’的法律精神低下,警方/政府应该把扣留者提控上庭,让他们在公开的法庭内有一个辩护的机会。

在通过内安法令之时,国父东姑阿都拉曼曾经在国会辩论里指出,此法之用于对付马共。但是马共威胁已经除去多年,此法却依然存在着,反在威胁着人民的自由。其威胁尤比当年马共。

新相的检讨到底是如何的检讨呢?如果内安法令检讨过后还是把权力放在内政部长一任之手上,还是一样不经审讯就扣留两年,就算内安法令再检讨一百次,也是毫无意义的。

如果新首相有意改革,理应把握在本来都不大的新首相效应还未熄灭之前,大刀阔斧的把内安令废除。证明给国人看新官上任不止只有三把火,而不是为补选而排的糖果。

稿投中国报

Sunday, April 5, 2009

Press Statement 5-4-09

(芙蓉5日讯)武吉甲巴央州议员谢琪清律师特别助理李凯业近日对新首相纳吉检讨内安法令一事发表文告。

李凯业指出,内安令的存在是违反人权与法律精神的。他说,没有人应该在未经审讯的情况下遭扣留两年。剥夺扣留者的自辩权力,收押两年的内安令是极之不人道的。

持有法律文凭的李氏指出,在‘宁可放过一百个罪犯,也不能错误扣留一个无辜’和‘任何人在未被定罪之前是无辜’的法律精神低下,内安令更彰显出其不符合法律精神,应该立于废除的必要性,而不只是检讨,以免无辜人士在含冤莫白的情况下失去自由。

李氏进一步指出,内安法令赋予内政部长一人过大的权力。全国2500万人民的自由都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以至于去年出现以内安法令‘保护’女记者,无理扣捕雪兰莪高级行政议员郭素沁与部落客博特拉等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无疑营造了一个白色恐怖的气氛,让整个社会氛围紧张。

李氏说,根据国会辩论纪录(Hansard),国父东姑阿都拉曼曾经说过内安令只是用以对付马共。而马共的威胁现已经除去多年,内安令也应该随之步入历史,以免被滥用。

‘新首相纳吉所谓的检讨内安令最终是换汤不换药,只有废除此类恶法,才能确保没有无辜的人失去自由。如有证据证明有罪,何不把他们提控上庭?’

李氏呼吁政府立即释放所有逾60名在内安令下被扣的扣留者,让他们与家人团聚。而不只是在新相上任和补选在即给于人民一点的甜头和‘礼物’。因为这种甜头和礼物并不治本,只有关闭甘文丁扣留营和废除内安令才是真正的大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