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一日,废除内安法令联盟(GMI)召集了一个反内安法令大集会。另一边厢,回教徒协商理事会(Pewaris)也照办煮碗,同样的号召了一个大集会,但却是支持内法令的。虽然立场不一,两个主办单位都欲要想国家元首提呈备忘录,表达本身对内安法令的看法和立场。
多少年来,检讨内安令的声浪不断。首相纳吉在上任后立即答应检讨内安法令,并释放多位扣留者,其中包括五位兴都权益行动委员会的五名领袖,可谓诚意十足。在八月一日的大集会过后,负责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纳兹里表明,只要国阵执政,内安令只会作出修改,不会被废除。可是检讨修改这个恶名昭彰的内安法令足够吗?
内安令的问题在于它赋予内政部长一人过大的权力。全国2500万人民的自由都掌握在一人的手中。以致去年出现一内安法令‘保护’女记者,无理扣捕雪兰莪告急行政议员郭素沁与部落客拉惹博特拉等事件;10年前烈火莫熄运动,大量扣捕异议人士。内安令仿佛已经沦为当政者的一项工具,用以掩着异议者的嘴巴。内安令的存在,无疑为社会蒙上一层白色恐怖的威胁。
内安令无疑为主持着正义的法律精神打开了一个缺口。无辜的百姓,在内政部长一个签名之下,就无辜入狱,失去自由。在‘宁可放过一百个罪犯,也不能错误冤枉一名无辜’的法律精神低下,内安令更彰显出其不符合法律精神与违反人权的一面,应予以废除的必要性。更何况‘任何人是无罪直至被证明有罪’的法律精神低下,警方/政府应该把扣留者提控上庭,让他们在公开的法庭内有一个辩护的机会。
没有一个人应该在未经审讯下被扣留,这是基本的人权。法律赋予控辩双方一个机会,聆听他们的声音,这样法庭才能够在公正,客观的情况下去决定一个人是否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失去自由。失去任何一边的声音,将会把个人的自由与公义置于一个危险的地方。内安法令恰恰就是剥夺了被扣者这一个被聆听的机会,将人们的个人自由置于一人的手中,被扣者往往都被扣上莫须有的罪名,他却没有任何的集会让他作出反驳澄清。
在通过内安法令之时,国父东姑阿都拉曼曾经在国会辩论里指出,此法之用于对付马共。但是马共威胁已经除去多年,此法却依然存在着,反在威胁着人民的自由。其威胁尤比当年马共。
许许多多支持内安法令的政治人物都曾经以防止恐怖活动为理由,可是在我国刑事法典第VI A章节就提供了足够多的罪行对付,涉及恐怖活动的恐怖分子。
联邦宪法第11篇其实就容许了政府动用其特别权力采取预防性扣留以对付包括恐怖活动在内的颠覆,暴乱等恶行。但是在第151条就清楚列明了,就算是预防性扣留也必须要尽速将扣留理由通知被扣留者,除非依据第151(2)条款成立一个由国家元首与法官组成的咨询局决定其扣留期限,没有任何的公民应该被继续扣留。
既然刑事法典与联邦宪法都提供了一个足够对付恐怖活动的平台,并确保连恐怖分子也得到公平的审讯,笔者除了觉得政府还需要动用内安令排除异己外,真的不明白为何内安法令还有存在的必要。
内安法令检讨过后如果还是把权力放在内政部长一人之手上,还是一样不经审讯就扣留两年,就算内安法令再检讨一百次,也是毫无意义的。任60天的‘初步’扣留期如何缩短,30天又好,20天也罢,内安令还是内安令,他还是能够无须经过任何审讯,无需任何理由,让你失去自由,让你的父母失去孩子,让你的孩子失去父爱/母爱。
八月一日的强力镇压,没有一个队伍成功闯关。可是,支持内安令的回教徒协商理事会驱车静悄悄的到皇宫提交了备忘录。反内安法令的废除内安法令联盟代表也一个人在当天7时许,神不知鬼不觉的提交了备忘录。连民青团也鬼鬼祟祟的在集会前一天欲要向元首提交备忘录。一个内安法令,三个备忘录,各自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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